王建亚的牺牲事件 (王建亚的牺牲于哪一年)

文章编号:31334 资讯动态 2024-11-24 王建亚的牺牲事件
王建亚的牺牲于哪一年

2013年11月1日20时32分,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接到报警:文体西路一饭店发生殴斗 。

副所长王建亚带领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在处警时遭到暴力袭击,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

他是一个好父亲,对刚上初中的女儿十分关心 。

他是个节俭的人,平时只穿单位发的警服,很少买新衣服。

殉职的当天晚上,他和同事还在办公室谈工作,杯子里面刚刚倒满了水,还没来得及喝,就去出警了 。

这一走,就再也没回来 。

他就是集贤派出所副所长王建亚,在阻止闹事过程中不幸牺牲 。

酒蒙撞伤他的胸口,并阻止民警送其去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 。

2013年11月1日20时32分,和平分局集贤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文体西路一饭店内发生斗殴 。

集贤派出所110值班民警立即赶到案发现场 。

经了解,闹事者是宋有兴和他的几个朋友,宋曾于1996年因伤害罪被教养一年半,2004年因盗窃被判刑5个月,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 。

宋当晚与女友陈某以及其他4名男子在饭店饮酒时,与同桌吃饭的朋友杨某(1998年因伤害罪被教养2年半)醉酒后发生争执,将盘子砸坏,盘子碎片崩到邻桌客人头部,两桌人因此发生纠纷后殴斗 。

5名民警赶到时,发现众人正在饭店门口撕扯 。

由于现场涉案人员较多,110民警一边制止殴斗,一边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请求支援 。

得知案情后,正在值班的副所长王建亚,立即组织警力现场支援 。

到了现场后,王建亚冲向斗殴现场最前面,他边指挥警力控制现场,边组织民警带离醉酒的宋有兴等人 。

宋拒绝上车,并开始辱骂、攻击民警,并用头部撞击民警 。

王建亚副所长背靠警车,站在宋有兴面前对其进行劝解 。

这时,宋突然从地上蹿起身来,用头部冲顶王建亚胸部,并将王建亚顶在警车门上,导致王建亚严重受伤 。

随后,王建亚倒在车内呼吸微弱、浑身抽搐,并当即昏迷过去 。

此时,宋有兴却躺在警车前,阻止民警送王建亚去医院救治 。

随后,分局再次增援警力赶到后迅速控制了局势,民警们把王建亚送到医院紧急抢救,但是,由于伤势严重,医治无效,王建亚不幸牺牲 。

他还来不及跟同志、跟父母、跟妻子和孩子告别就永远地离开了,走完了他平凡而又光荣的一生 。

同事称,事发当天,他刚刚把水倒满,还没来得及喝就出警了 。

王建亚,1969年11月8日出生在山东农村,从军队转业后,先后在北站、西塔等派出所工作,2011年12月被调到集贤派出所 。

王建亚父母60多岁了,身体不好。

妻子是名教师,家里还有个13岁的女儿,在读初中。

两个弟弟在部队当兵,身为老大的王建亚是家里的顶梁柱 。

2013年11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集贤派出所,在王建亚的办公桌上,还放着当天喝水的杯子 。

据他的同事刘鹰说,事发当天,他刚刚把水倒满,还没来得及喝就出警了 。

那天,王建亚就坐在对面的沙发上和他谈话,他走后,不到半个小时,就牺牲了 。

刘鹰说,王建亚刚刚换了新办公室,对办公环境还没太适应呢 。

王建亚是管消防工作的,在工作的过程中,商户们有时不太理解,他总是耐心地做商户工作 。

上星期,王建亚为了抓逃犯,连续3天到现场蹲点,直到把逃犯抓住 。

刘鹰回忆,王建亚性格豪爽,“我们感情非常深,他一直拿我当战友、好老弟,他的牺牲,我实在接受不了,甚至在梦里,还梦到事发之前我们在办公室谈话的情景。

”宋有兴等人已被和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

事发后,市公安局副局长邓万宏、和平公安分局局长董德高、副局长徐松林、周晓东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指挥抓捕闹事者 。

2013年11月2日上午,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许文有,市公安局副局长闫守国、政治部主任赵金府、警务保障部主任吴东风等,前往王建亚家中看望慰问其家属 。

11月4日下午,和平分局召开了关于王建亚副所长牺牲的通报会 。

集贤派出所所长邢野峰说,王建亚的家在北陵西门附近,每天上班特别远,但是他坚持不买车,他说,如果远一点的话,就坐地铁,留下买车钱要好好培养女儿,供女儿念书……说到王建亚,邢野峰曾多次哽咽 。

宋有兴等人已被和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内蒙古殉职民警是副所长,该名警察在案发现场遭遇了什么?

原本是一件很简单的羊儿走失案,结果却演变成3死2伤的悲剧!不得不让人感慨,这个世界究竟怎么了。

事情发生在内蒙古武川县,有两个村民因一只羊走失而产生了矛盾,后来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往现场,但没想到的是,在调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接受任何方案,就在这时犯罪嫌疑人拿出一把尖刀刺向另一个村民,民警在制止过程中不幸被捅伤,接着犯罪嫌疑人又接连捅伤了几名在场人员,最终造成3死2伤,真的很令人痛心。

其中一位为当地派出所副所长,据村民反映副所长经常帮忙调解邻里关系,在村民中的信赖程度很高,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位受人爱戴的副所长,竟然永远离开了我们。

其实讲来,这件事的起因是再小不过的事情了,就是一只羊的丢失,但正因为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才酿成了如今的悲剧,可见这名嫌疑人本身性格就存在缺失,据邻居反映犯罪嫌疑人很内向,不爱说话,这可能是造成他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

从这件事也可看出,邻里之间的小矛盾也可能产生大问题,尤其是在和性格内向的人交流时,要适当寻找方法而不能太过激进,否则可能会酿成悲剧,就像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绝一切调解方案,或许在他心中已经升级为愤怒的高度,才会引起杀心,所以说无论和谁产生矛盾,我们还是要心平气和。

在替捅伤死亡的三个人感到惋惜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在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在外人看来是很小的事情,可在犯罪嫌疑人看来,却看得很重,这是很值得深思的问题,希望以后不再有这样的悲剧。

12·13太原警察滥用职权案的社会反应

疑似“民警脚踩女农民工头发”的照片引起网民极大愤慨,但由于是手机拍摄照片清晰度不高,头发是否被脚踩无法辨认。

“在公众场合民警绝不可能有上述行为。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刘金润言之凿凿,他说网络照片的拍摄角度是从当事民警侧后方拍摄,因此产生了脚踩着妇女头发的视觉误差,而且上传者断章取义故意误导广大网民。

副所长徐龙则承认此事件发生在该所辖区,涉事民警王文军也属该所。

但由于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案,相关的详细情况眼下不便透露。

死者周秀云的外甥媳妇王星星提供了一段时长3分44秒的视频录像,视频中一名民警紧挨着周秀云的头部站立,能明显看到头发被踩在脚下,而且记录了民警先左后右换脚踩的细节。

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消息称,该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在事发当日的19时许就接到了公安机关的报告,称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警情时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

从事发到确认死亡仅仅3个小时。

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6日晚,太原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全市公安机关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严整肃队伍,强化法治意识,全面整顿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2014年12月26日晚间警方通报称,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事件发生后,太原公安局立即依法提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同时,立即由局领导带领督察部门展开调查,依规对当事民警作出停止执行职务决定。

对于事件的经过,该通报有如下表述,当日,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农民工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与保安发生纠纷,民警处置过程中与阻拦的周某(即周秀云)有肢体冲突,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发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网友“思诚小情绪”说,依法执法是底线要求,对弱势群体多一些尊重、包容、保护和照顾,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

来自某论坛的网友“某某123love”说,不幸的是讨回血汗钱要以生命为代价,幸运的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容不得恶警胡来。

网友“李海峰”发问戾气警察,面对农民工讨薪问题,不给解决问题不说还如此暴力,很伤民众的心。

为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而非故意伤害罪?“12·13”案件发生后,共有三名涉案民警被立案侦查,所涉罪名均为滥用职权罪。

一些网民质疑,案件中有农民工死亡,检方立案时所定的罪名过轻,为何不以故意伤害罪追责,是否存在避重就轻,为涉案民警开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对此回应说:“以什么罪立案侦查,取决于案件证据。

现有证据表明,涉案民警王某在出警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滥用执法权,发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其行为已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条件。

”“如果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前提是取得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周某死亡与涉案民警王某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法律明确规定,查明死亡原因应当进行尸检,但尸检还未能进行。

”周茂玉说。

据介绍,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太原市有关方面反复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同时向死者家属提供了省外四家知名司法鉴定机构供其选择,并表示同意家属自行指定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

正在与家属进行协商,争取家属同意尽快进行尸检,以尽快获取办案需要的关键证据。

周茂玉说:“我非常理解受害者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同样对发生这种严重事件非常愤慨,也非常理解大家希望从重从快处理涉案人员的心情,但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于法有据。

现有证据只能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待尸体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涉及故意伤害或者其他犯罪,将依法一并予以追究。

”为何受害人已辨认出多名打人民警,检察机关仅对其中三人立案侦查?太原市检察机关组织“12·13”案件中的其他受害民工对涉案民警进行了辨认。

死者周某的亲属等人表示,当时已辨认出多名涉案民警,但为何检察机关只对其中的三人进行了立案侦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依法受到追究。

”周茂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检察机关之所以对涉案民警郭某、任某两人立案侦查,是因为获取了比较扎实的证据。

我们正在对其余民警进行逐一甄别,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太原市公安机关也表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对违纪违法民警行为绝不包庇、绝不护短。

对涉事民警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进一步加大调查力度,对案件中负有责任的,不论涉及哪一级、涉及什么人、涉及多少人,都将严肃处理,并及时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案件什么时候能够侦查终结?在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称,距离案发十几天了,案件在什么时候能够侦查终结?周茂玉说,“12·13”案件发生以来,太原市、小店区两级检察机关专案组干警夜以继日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共收集固定书证48份,证人证言46份,犯罪嫌疑人供述14份,同步录音录像18次36盘17小时,走访了大量群众。

检察机关将秉持全面、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尽快查明真相。

办案过程中,太原市检察机关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案件进展信息。

“作为检察长,我将以对人民群众、对法律、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在此,我向大家郑重承诺:对于我所经办的案件,我将终身负责!”周茂玉说。

山西讨薪死亡农妇家人提交控告书 涉民警等32人动态1尸检结束,家属全程见证1月5日下午,在太原武警医院太平间的冰柜内躺了20多天的周秀云被抬出医院,在太原另外一家医院的解剖室外,周秀云的丈夫及儿女被挡在门外。

据悉,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良教授一行八人鉴定团队,负责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有志损伤程度进行检验。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见证,并对尸体检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考虑到该案的影响重大,检察机关在依法委托鉴定单位和鉴定人过程中,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

家属最终从多家鉴定机构中选中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在解剖现场的死者的外甥晋心锋在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进去全程见证了尸检,当天下午2点多开始解冻进行尸检,但由于尸体冰冻时间太长,解剖进行到3点多的时候,中断了一个多小时,直到当晚的7点多才解剖完。

”动态2公益律师团提交刑事控告书河南讨薪女农民工命丧太原后,大河报最早将此消息见诸报端,并派记者第一时间赶往太原对此事追踪报道,全国各地不少热心律师通过大河报记者与受害者家人取得联系。

昨天上午,周秀云的家人与多名公益律师签订委托书,委托几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共同代理该案件。

三名律师分别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的王道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

律师团抵达太原后进行多方调查取证。

昨天下午,几名律师带着王奎林、李康等多名在派出所被殴打的农民工赶往山西省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名为“请为被警察打死的讨薪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的刑事控告书。

昨天下午,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在这份控告书上盖上了公章。

控告书中涉及32人在控告书中,大河报记者看到,被控告的人共有32人:被排在第一位的是王文军,目前已被批捕的他原是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现以滥用职权罪被羁押。

第二个被控告的是郭铁伟,原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被羁押的罪名同样是滥用职权。

大河报记者在控告书中看到的人员共有32人,“还在搜集另外2人的证据。

”律师说。

1要求依法追究32名人员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责任。

○认为两名民警涉嫌故意杀人王文军控告书中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控告人王文军,在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把周秀云殴打倒地,当时旁人无法实施救助,周秀云随时死亡的后果常人可以预见。

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头发,周秀云被急救中心确诊18时27分死亡之前一直拒绝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其行为与周秀云死亡有因果关系,由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对周秀云死亡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郭铁伟控告书中称,郭铁伟参与了王文军对周秀云的殴打,对周秀云共同负有及时施救义务,因未施救,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对周秀云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涉嫌共同故意杀人罪。

因负次要责任,系从犯。

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两人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律师认为,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尸检可能会更精确地确定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时间,不影响本罪立案。

)○认为多名警察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包括所长在内的多名警察控告书中称,郭铁伟在派出所内用脚踹断王友志6根肋骨,达到追究故意伤害罪的伤情立案标准,是主犯,王文军协助属从犯。

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控告书中称,民工讨要工资,警察在明知他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王文军、郭铁伟、所长张某(负有领导责任),以及龙城派出所的其他多名警察,仍然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1小时,并有背铐、殴打等情节。

法律依据都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非法拘禁罪。

以上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刑事控告书3方面诉求2要求依法追究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玩忽职守责任。

两名当地检察长控告书中称,从2014年12月13日周秀云死亡到12月26日立案,其间13天。

小店区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已在12月13日接到小店公安分局报案、14日接到周秀云家属报案,取得了录像、证人证词、视频截图等,12月16日得知王友志被武警医院诊断为被打断三根肋骨(后证实为6根),按常理至迟应在12月20前立案,但未立案。

直到12月26日网络第一次大规模传播周秀云被踩头发和拽头发的视频后,才于当日匆匆立案,且是按与涉嫌犯罪事实相去甚远的滥用职权罪立案。

法律依据以上不依法履责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严重的玩忽职守。

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宏亮、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3要求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本案由河南省检察机关管辖。

控告书中称,本案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四类犯罪,涉及人员多达32人,属于重大犯罪案件。

为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办理,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

因太原市检察院严重不履责,不能保证案件后续依法办理,不应当再由其继续管辖本案。

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从1991年起在山西省检察院任职,位至反贪局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经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

由于担心由山西省检察院管辖本案也难以做到公正办案。

控告人请求山西省检察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指定被害人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的检察机关管辖。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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